致各潜在投标人:
1、原招标文件中第*章招标公告3.1.1资质要求修改为“ 须符合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要求并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(生产企业的提供)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/备案凭证(代理商提供)。”
2、原招标文件第*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.2.4(1)有效类似业绩指修改为“提供的同*合同包括清洗、消毒、灭菌、干燥类设备。注: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。”
3、原招标文件第*章供货要求涉及调整,具体详见招标文件。
4、招标文件重新上传,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。
5、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及其他时间不变。
特此通知!
招标人:**************
****年**月**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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